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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侨办就华侨“定居”作出新解
2006年05月20日

  巴西侨网讯 据华声报北京消息,最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发出通知,对华侨定义中“定居”一词作出新的解释(试行)。   通知说,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;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,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(含5年)以上合法居留资格,并在国外居住,视同定居。 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被视为定居:出国留学生(包括公派和自费)在外学习期间;因公出国人员(包括劳务人员)在外工作期间。   国务院侨办的解释是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的需要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第一款“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”的规定,经商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、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、外交部、国务院法制办同意而作出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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